美国大杏仁在标签中应标注为“杏仁”还是“扁桃仁”?为了这一问题,市场上标注“杏仁”的食品均遭批量举报。尽管这只是标签标注问题,并未涉及这一食品的质量,但2012年至今,深圳涉及这种杏仁的投诉举报案件已达3735宗。
近来记者在采访中解到,“职业举报人”的群体正悄然发展壮大,并逐步呈现出公司化发展趋势,上述美国大杏仁便是案例之一。
接受采访的政府及企业界人士都认为,从完善法规的角度,“职业举报人”从挑刺入手提供了积极因素,但是这种积极因素也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了不小的困惑。行政管理部门直言,职业举报牵涉到了近七成行政执法力量,有限的人员不能投入安全监管第一线;相关行业协会也表示,供应商的九成食品监管力量忙于“人事”,大量资源在应付中被消耗。
“职业举报人”已形成群体
据了解,“职业举报人”群体自2009年开始出现,2011年开始活跃。全国各地“职业举报人”相互间交流,外地“职业举报人”向深圳呈不断涌入之势。除原常驻深圳的“职业举报人”之外,越来越多的外地“职业举报人”通过信函、网上投诉举报等方式,针对深圳生产商、零售商提出投诉举报。从全国职业举报现状来看,深圳最为密集。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统计数据显示,由“职业举报人”提起的投诉、举报在2010年为699宗,2011年则为3285宗,当年增长了370%。2012年“职业举报”急剧上升到10435宗,2013年则达到了17276宗,3年增长了25倍。2014年1月1日至9月27日,职业投诉举报的总数达17746宗,其中投诉7944宗、举报9802宗。其中,关于食品标签的投诉举报总数8428宗。
为什么食品标签成为举报重点?食品行业一些专业人士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将食品标签问题“泛食品安全化”。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均被纳入食品标签的规范范围,包括文字字符高度、配料顺序、年月日的标注顺序、生产者的联系方式等各个细节,一旦涉及不合法、不规范,均属于“食品安全问题”。
这些人士还表示,一些国家标准制订时间早,早已不符合目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88年制定的国家标准《皮蛋》。根据该标准,禁止销售低于56克的皮蛋,而目前早已将鸽子蛋、鹌鹑蛋等作为制造皮蛋的原料。但是,该标准既未废止、也未修订。
此外,1995年实施的《广告法》对广告内容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广告本是创意性行为,应当允许适当的夸张和修饰。依据近20年未经修订的法律条文对广告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打击了创新意识,也加重了经营者的责任。广告成为“职业举报”的又一个重点领域。
分析统计数据显示,“职业举报人”熟悉法规,了解相关法规之间的冲突以及与现实脱节的漏洞,举报内容从食品标签领域逐步扩展到价格标签、标准标注、商品包装广告、媒体广告、电子商务、医疗和金融服务等领域。从举报事项来看,主要集中在食品标签和价格标签标注方面,例如食品名称是否反映真实属性、配料名称是否规范、生产者信息是否完整、产地是否准确、字体大小、颜色、宣传用语是否夸大、有无及时标注更新后的标准、名称是否准确等。这些问题本身并不涉及到产品质量和消费欺诈,也不构成产品质量或安全问题,经营者及时改正并不会导致其他危害后果。
星巴克全球99%的举报出自深圳
关于全市“职业举报人”的数量,业内人士有多种说法,有人说超过1万人,有人说保守估计应超过2000人。但可以确定的是,活跃的“职业举报人”就有数百人,如果加上每次举报发动的经常性参与者至少在1000人以上。他们通过举报,按照相关法律不仅获取数倍于商品货值的赔偿,而且领取政府部门的举报奖金。他们一旦发现类似标签标注的问题,一些“职业举报人”发动、联络其他举报人,以不同举报人的名义,少则数十,动辄上百,对一个商品一个违法行为提起成千的批量举报。其后,再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给予一一答复。
据了解,如天虹、沃尔玛、星巴克、麦当劳、深圳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建设银行、平安银行等多家通信、餐饮、金融业的知名品牌企业无一幸免地被这类群体“盯上”,有些还付出高额赔偿,更有企业还数年里经历反复投诉、复议、诉讼。以深圳市幸福西饼食品有限公司为例,在一年来“职业举报人”不断对其产品标签标注进行举报后,最终向举报人支付25000元的经济赔偿,作为其停止举报和复议诉讼等活动的代价。
记者了解到,深圳出现的举报,占了星巴克全球99%的比例、沃尔玛全球90%以上的比例。一个关于沙拉是否符合其企业标准标注的问题,因星巴克不愿作出赔偿,被一“职业举报人”紧盯一年多。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不违法的认定后,“职业举报人”又向法院提起了数十宗诉讼。
对此,深圳市零售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就向记者直言,很多“职业举报人”打着合法举报的旗号,干起了敲诈勒索的勾当,致使供货商质量部门九成以上精力耗在了应付“职业举报人”身上,职业举报严重侵害着深圳的营商环境。
非理性举报造成资源巨大浪费
“职业举报人”的一封举报信,动辄举报全市数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一封举报信就会调动整个系统的执法力量。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良性举报行为对于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有着积极意义,但偏离正常轨道、非理性的举报造成了行政与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至少耗费了该局七成以上的行政力量。
据统计,2010年,经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受理并转办的“职业举报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含分局直接受理,下同)141件,占申请总量30%;2011年336件,占申请总量76%;2012年1008件,占申请总量97%;2013年2800件,占申请总量99%。
在复议诉讼方面,2012年由“职业举报人”提起的以该局市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150宗,占申请总量的92.6%;以市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152宗,占提起总量的87%;2013年由“职业举报人”提起的以市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414宗,占申请总量的97%;以市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338宗,占提起总数的92.1%。2013年该局全系统行政复议总数977宗,行政诉状总数1088宗,合计2065宗,其中90%以上为“职业举报人”提起。
2014年1至4月,“职业举报人”以市局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193宗, 5月至8月25日,提起行政复议432宗,增长123%,其中8月份即提起307宗;2014年1至4月,“职业举报人”以市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00宗,5月至8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479宗,增长约60%,其中8月份即提起306宗。
一位法律专家表示,上下级执法机关之间、执法机关与法院、复议机构之间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往往有不同看法和意见,只要一有差异,“职业举报人”即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这位法律专家还表示,在对具体问题的分析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常会存在不同的认识。就司法机关而言,司法审判更为关注个案中法律是否被严格遵守;就行政机关而言,除了考虑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外,常常还需要考虑行为人义务和责任是否相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考虑行政处罚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既要考虑合法性,又要考虑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
3735宗举报 紧盯“杏仁”标签
从2012年起,“职业举报人”批量举报市场上销售的美国大杏仁及标注有“杏仁”的食品。他们称,美国大杏仁不是中国杏仁,原生植物在分类上归于桃属,中国学名是扁桃,核仁应叫扁桃仁。中国杏仁归于杏属,桃属和杏属是不同的植物,涉案食品与其标签载明内容不符,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进口的美国扁桃仁在我国被称为美国大杏仁,这有历史和文化的原因,自该产品进口中国市场后已成为行业惯例得到普遍的共识,且涉案产品《进口报关单》、《卫生许可证》、《产品购销合同》等单据都将其称为“杏仁”。因此,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举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随后,举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为美国大杏仁与我国杏仁确为不同种属,企业直接将美国大杏仁标注为杏仁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或混淆,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
自此,热点投诉人对市场上销售的标注有“杏仁”字样的产品进行批量举报。据统计,2012年至今,涉及杏仁的投诉举报件已超过3735宗,但凡市场上标注“杏仁”的食品均被热点投诉人批量举报。
本案中,美国大杏仁(Almond)在中国被称为“杏仁”有其历史文化背景。涉案产品自上世纪进口至中国以来,一直以“美国大杏仁”的名称直接销售,或者作为配料广泛应用于各类食品,并在食品配料表中表述为“杏仁”。
首先,该食品的英文名称Almond在各类权威翻译词典中主要中文译文为“杏仁”,且国家林业局2008年3月颁布的LYT1750-2008《巴旦木(扁桃)生产技术规程》中载明“巴旦木(扁桃),亦称巴旦姆、巴旦杏或美国大杏仁等”。此外,国家发改委2006年12月17日发布的QB/T2438-2006《植物蛋白饮料 杏仁露》中将英文名称Almond也翻译为“杏仁”。因此,“美国大杏仁”在进口中国市场后一直被称为“杏仁”,已达成了行业内广泛的共识并形成了行业习惯。对此,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出具了《“美国大杏仁”更名及相关事宜的解释说明》,其中提到“上世纪70年代至今,大量进口的美国扁桃仁,在我国被误译成美国大杏仁中文名称,这是由于我国历史、社会、认知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类似中英文误译情况在其他领域也多有存在)”。
其次, SB/T10673-2012《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2013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中“Almond”对应的中文名称为“扁桃仁”或“巴旦木”,该标准为行业推荐性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鉴于美国大杏仁案件对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部分涉案企业已致函国家商务部要求对该标准给予统一解释,国家商务部复函认为,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无独有偶,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浦行初字第127号认为,SB/T10673-2012《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SB/T10670-2012《坚果与籽类食品》、NY/T867-2004《扁桃》均属于推荐性标准,在执法中应当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职业举报人”对美国大杏仁的批量举报造成的市场冲击影响巨大,企业无所适从,浪费大量行政资源。首先,举报市场上销售的美国大杏仁应标注为“扁桃仁”;其次,在国内市场流通的美国大杏仁及其制品将名称改为“扁桃仁”后再举报名称与进口报关单上的“杏仁”不一致,涉嫌无合法来源;最后,又举报食品标签上的中文“杏仁”与标注的英文“Almond”不对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