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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点击:时间:2015-04-14 10:44:20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新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是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新区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奖项设置质量奖和提名奖两个等,每两年评定一届,每届质量奖名额不超过3名,提名奖名额不超过5名。

第六条 质量奖获奖单位(不含提名奖获奖单位)再次申奖可于两届以后自愿提出申请,并重新申报,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重新评审。获得质量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下届继续参加质量奖的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光明新区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专家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以下简称光明市场监管分局)。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由新区主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光明市场监管分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九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二)审批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新区管委会提请审定光明新区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新区监察部门参与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四)组织编制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五)负责受理光明新区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各办事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光明新区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光明新区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光明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获得新区主管部门、各办事处、市或区行业协会之一推荐。(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销售额、出口创汇额、品牌知名度居新区内同类产品前列。(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全国、省、市、区质量抽查中最近三年无不合格记录;有产品出口的,该产品在出口商品检验中,最近三年无不合格记录。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新内同行业前列。(六)产品按照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七)企业按行业规定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连续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企业三废治理达标,已建立实施或正在努力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无重大有效环保投诉;企业注重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防护体系,关注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八)符合产业、环保以及区域发展政策,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三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光明新区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届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光明新区管委会网站或光明市场监管分局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届光明新区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秘书处建立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现场评审后,申报单位应对现场评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从原因入手进行改进。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光明新区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会议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并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光明新区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向新区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新区企事业单位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光明新区管委会分别向获得新区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人民币50万元,向获得新区质量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励经费由新区年度经济发展资金予以统一安排。同一企业或组织累计获奖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包括新区质量奖申报受理、培训、专家聘请、专家评审、奖牌制作、媒体公告公示以及召开颁奖大会等工作经费,由新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获奖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研究和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树立标杆,典型引路。

第三十一条 质量奖获奖单位(不含提名奖获奖单位)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第三十二条 获奖单位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秘书处:(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秘书处将对以上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其严重程度报请专家评委会审定后对获奖单位分别给予通报,直至撤消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对有意隐瞒不报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由秘书处报请专家评委会审定撤消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光明新区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秘书处报请专家评委会审定后,提请新区领导班子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四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
的原则,作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承担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秘书处会同新区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撤消申报和评奖资格。(4年内不受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原《光明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