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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点击:时间:2016-08-17 17:08:31 信息来源:


企业是市场主体和经济的基本细胞,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当前深圳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深圳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新供给,引导新需求;必须充分认识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着力化解企业经营压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增强市场机制内生动力;必须加快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注重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十三五”期间,我市要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到2020年,我市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达到8-10家,政策支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营商环境保持全国领先,城市发展竞争力跻身全球一流水平。为提升深圳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强化创新驱动,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一)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鼓励企业壮大规模拓展实力,充分发挥大型企业支撑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实施大型龙头企业和跨国企业培育引进计划,新增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对首次入选 “世界500强”企业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 “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成立由市领导牵头的专责工作小组,加大对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等大型企业的引进力度。对中央企业迁入或在深圳新设立公司的、大型企业迁入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采取“一企一案”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二)推动国企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市属国资发起设立规模为1500亿元的混合型并购基金,整合利用国有资本投融资平台和上市公司平台,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以并购重组方式培育若干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将国资委系统的主要资产集中在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与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或境外重大并购。优化国有企业经营考核办法,兼顾企业近期效益和长远发展。

(三)支持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扩产增效。实施重大工业项目培育工程,制定重大工业项目引进计划,完善项目落地协同推进机制,抓紧启动一批投资总量大、带动作用强的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等重大项目。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混合型并购母基金共同发起设立规模为300亿元—500亿元的重大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以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予以资本金注入、并购资助等支持。推进产业关键环节招商,支持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重大项目落户深圳。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百强等重点工业企业给予支持。

(四)加快推进工业强基建设。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的50%给予配套支持。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五)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子基金的投资引导作用,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启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培育行动,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规划建设,做好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完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体系。

(六)构建从“种子企业”到“领军企业”的良性发展梯队。以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国家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为基础,加快培育一批成长潜力大、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综合效益高、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实施骨干企业培育工程,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培育出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领军型企业。


二、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七)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引导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企业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企业增加技改投入,支持投资额大、带动性强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关于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在本市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技术改造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实行事后奖补。鼓励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并给予贴息资助。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能力的,按照不超过租赁利息5个百分点给予补贴。

(八)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和产品创新载体。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领域建设具备先进水平、服务产业发展的创新基础设施。积极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建设,把我市建设成为重要战略支点。推动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到2020年争取2—3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落户深圳并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支持。

(九)加大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本市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对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制造企业,对其保费支出予以支持。

(十)提高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水平。设立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推进军民两用高端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军地对接合作,培育军地双方对接的服务机构。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于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35%的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规模为50亿元的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参与发起国家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搭建军民融合项目投融资平台。

(十一)支持企业提升工业设计水平。促进工业设计业集聚发展,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做大规模。提升工业设计业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设立“深圳青年设计才俊红树奖”,对获得红点奖、IF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给予奖励。鼓励“设计+品牌”“设计+科技”“设计+文化”等新业态发展,提升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能力,推动工业设计向价值链高端环节延伸。引进国际顶尖设计机构,打造国际一流工业设计展会。支持行业协会设立工业设计创投基金,加快设计成果产业化。

(十二)加快培育引进企业紧缺人才。发挥人才对企业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家,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大力培育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券发放政策试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申领培训券,并选择本市范围内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团赴海外招聘。


三、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

(十三)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和品牌。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引领作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加强质量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诊断、绿色诊断、智能诊断。鼓励企业参评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鼓励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区。

 (十四)鼓励企业打造深圳标准。发挥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作用,全面支持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深圳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标准研制,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研究建立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体系和标识制度,推动第三方机构率先在食品、家具、服装、电子信息产品等领域开展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试点,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资助。推动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培育一批重点服务机构。

(十五)引导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促进知识产权流通和利用,支持筹建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符合条件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机构落户和办公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发挥专利创新激励作用,对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达到7年以上或境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参与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支持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处理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六)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高标准建设深圳国际会展中心。扩大会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重点展会的支持力度,培育引进一批高端专业品牌会展,建立与国内重点展会相互参展机制。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高端项目,支持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市并在我市交易结算。鼓励企业创建国家和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

(十七)鼓励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市级“丝路”基金,支持企业开展海外并购,以及在“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重点区域开展园区、通信、港口、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制造、高端服务、市场营销、资源开发、科技研发等关键领域合作。加大对企业“走出去”扶持力度,对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支持深圳部分给予配套。对纳入“一带一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建立若干“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实现与沿线国家或地区互利共赢。支持企业参与境外合作园区建设,对通过国家和我市考核的给予支持。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接海外工程业务。

(十八)完善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机制。强化我市境外经贸代表处支持服务职能,帮助企业在我市 “走出去”重点区域拓展市场。推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国际化咨询服务机构、“走出去”联盟等机构发展,对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投资环境、税收等综合信息服务。健全对外投资合作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应对贸易摩擦和境外投资重大事项预警协调机制。支持企业购买海外投资保险,对保险费用给予支持。


五、强化产业用地和空间保障

(十九)加强产业用地统筹管理。研究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先期将制造业基础好、集中连片、符合城市规划的产业园区划入线内管理,确保中长期内全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不低于270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30%。对产业区块控制线探索实施闭环管理,严格控制线内产业用地改变用途,企业有破产、清算、自愿或者强制迁出等情形的,由政府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标准按收回时征收补偿规定执行。

(二十)创新产业用地使用方式。改进产业用地使用方式,大力推动产业用地使用权“长期租赁”的供应方式。推广“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探索采取公告协议方式供应,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年租金不超过租赁签约时该地块出让评估价的3%-5%;租赁期满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企业未申请续租、出让或申请未被批准的,由政府收回土地,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按残值评估价补偿。经市政府审定后,产业用地租赁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确保持续供应能力。

(二十一)实施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专项保障。加快制定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对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实行专项用地保障,通过协同办公、并联审批集中解决项目评估、规模核定、用地选址、项目准入等事项,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实施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制度。降低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成本,在项目用地成交后,经市政府批准,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等因素,在一定年限内逐年给予支持。做好上市企业产业用地专场招拍挂工作,凡在深圳落地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符合深圳产业导向且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直接列为上述重大产业项目。加快制定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运行办法。

(二十二)优化产业用地地价形成机制。在国家相关政策规范下,对决定产业用地地价的各种影响因素及权重进行优化调整,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出让底价。扩大产业用地招拍挂中出让底价的产业导向修正系数适用范围,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业等产业项目的土地出让,经批准可将修正系数适用从限自用或整体转让的研发、厂房建筑部分扩大到食堂、宿舍、办公等产业配套设施,适度降低出让底价,减少优质产业项目的土地成本。

(二十三)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供应力度。推动“房地并举、以租为主”,到2020年通过各种方式建设不少于8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市、区两级财政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投入和建设规模。完善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规定,规范配建比例和方式、地价标准等。加快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规范房源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保证公开透明。对于符合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允许限期开发的闲置产业用地,可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原则上按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确定;重点企业有购房等其他发展需求的,报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支持。

(二十四)加大“工改工”改造力度。合理引导城市更新,调整拆除重建类项目构成,严格控制“工改商”“工改居”,大幅度提高城市更新中旧工业区“工改工”比例。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工改工”项目改造。简化单一权利主体城市更新“工改工”项目流程,将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放宽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准入条件,适度提高开发强度。

(二十五)加快土地整备拓展产业用地来源。到2020年,新增整备用地50平方公里,新增整备用地中用于工业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30%。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研究调整未经登记产权建筑的补偿标准。加快推进“整村(片区)统筹”,鼓励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符合规划的产业用地加快入市。加大原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力度,通过用地功能管制、利益增值共享等方式,积极推动提高原农村集体未征转建设用地入市数量。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对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加大历史遗留违法厂房的处置力度,加强建设用地出让后的监督管理,遏制建设用地供后闲置行为。探索盘活利用已出让未建用地、原行政划拨未建用地、已审批尚未完善合法用地手续土地等国有历史用地。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安全标准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六、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二十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加快完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和投资机制,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投向科技创新、新兴产业、民生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大力扶持初创期、起步期创新型企业。

(二十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适度提高资金支持额度、拓宽支持范围。探索建设银行、证券、基金公司集聚楼宇,打造金融核心功能示范区,吸引和固化金融牌照资源。支持各类资本发起设立创新金融机构,加快组建深港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发挥要素市场的平台作用,对资源集聚作用突出、规范经营的要素市场给予支持。充分利用国家“深港通”改革机遇,深化深港金融合作,进一步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争取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等金融开放政策。

(二十八)着力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市级财政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向无抵押、无担保和没有取得过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首笔贷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50%补偿;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补偿扶持政策。加快发展动产融资,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解决政府采购中标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金融租赁公司和开展产融结合试点。试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中小微企业作为担保对象的,予以风险补偿。加大对再担保业务的支持力度,优化运行机制,拓展业务范围,扩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业务规模。支持企业利用跨境人民币贷款、赴港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设立创新型中小企业单独板块,研究设立前海“新四板”基金,投资新兴产业企业。

(二十九)加大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海内外上市,加大对拟上市企业和培育机构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支持力度。支持本地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市。鼓励中小企业到本市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年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的本地企业给予支持,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创业板、“新三板”融资。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三十)加大简政放权改革力度。重点清理创新创业、生产经营、社会事业准入、高技术服务、年检年审等领域行政职权事项,清理减少商事制度改革的后置审批事项,放宽新兴行业市场准入管制。全面完成市直部门行政职权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坚决取消,对于依法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政务信息共享,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三十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和小微企业收费减免规定,加快实施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取消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银行不合理收费,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降低本市企业进出口环节成本,市财政安排资金代付企业承担的报关单预录入系统安装维护费及数据传输处理费。落实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辅导和宣传解释,提高减免税费审批效率。落实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和稳定岗位补贴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三十二)优化企业服务。建立常态化服务企业的制度和机制,继续深入开展市领导挂点服务企业活动,为大型骨干企业提供“一对一”的专门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与企业家沟通联络机制,跟踪了解企业发展需求。优化行政服务大厅服务,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为企业办理审批手续提供无偿代办服务。加大涉企政策解释和宣传力度,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

(三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开展行业统计调查,为企业提供经济信息、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支持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等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产品设计中心、检测认证中心等,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和支持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规划指导、研发设计、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检测认证等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各类高端会展,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三十四)强化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统筹协调。成立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筹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经贸信息委具体承担。成立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行业协会代表组成,研究企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对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评估。


八、其他事项

(三十五)制定配套实施办法与操作规程。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自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与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加强政策措施的绩效评估,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根据本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办法。本措施同类政策所涉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

(三十六)解释有关事项。本措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十七)施行有关事项。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